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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快讯,美国移民13日电话会议记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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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阅读:2202次               

摘要:美国东部时间,7月13日下午,1:00-2:30,USCIS(移民局)EB-5办公室举办了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

美国东部时间,7月13日下午,1:00-2:30,USCIS(移民局)EB-5办公室举办了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



会议议题:


1. 区域中心的生命周期 - 从最初的认定获批,到持续的参与,再到关停;

2. 区域中心的范本认证流程;

3. 区域中心合规审计;

4. 间接就业创造方式;


会议之前不接受事前提问/反馈,只接受会议期间的提问/反馈。而会议开始之后,更令参会人员没有想到的是,此次会议形式完全不同以往:


移民局没有发布任何新的政策,完全是带了两个耳朵来听一系列打入电话者的问题和评论,而移民局拒绝提供任何答复,因为这是一个“聆听环节”,因此移民局只是来聆听的。而且,如果是提问移民局对投资额什么时候会上涨或移民局提议的行政规章改革会怎样的话,很抱歉的告诉你,所有这些问题的提问者都被移民局早早打断!


移民局的会议主持者为:EB-5办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EB-5办公室政策执行部门主管Laurie McKenzie,以及移民局政策战略办公室主管Kathy Nuebel Kovarik。


会议内容,EB5Sir综合来自于,AAEB5执行总裁Julia Park律师以及Wolfsdorf Rosenthal律所的Joseph Barnett和Bernard Wolfsdorf律师的相关文章。因为,移民局只听不答,所以,会议的所有会议记录内容为各方电话评议:


I. EB-5区域中心的生命周期

很多意见提到,对区域中心的设立、维护、关停的要求和标准,移民局需要给出更明确的指示,来保证区域中心移民项目的可预测性,提高申请质量,并且减少审核时间。具体建议有:


* 在某些区域中心“意向终止通知”(Notices of Intent to Terminate)中提到区域中心有责任“对资本投资活动以及就业进行合理监控和管理”,希望移民局给出书面的具体指示。因为区域中心可能对就业创造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的不具有实质控制权。


* 区域中心如果不再能够“证明区域中心在已批准的地理区域内持续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或提高国内投资”,区域中心可能被撤销。因此对一些已经有EB-5投资者但并不推出新项目的区域中心而言,收到拟撤销通知(NOIT)是不公平的。这是一个需要纠正的大问题。


这对一些想要逐渐退出的区域中心而言也十分困难:虽然他们不想再推出新的项目,但由于递案审理时间的延长和中国投资人的排期,他们还需要继续运营以保证已有的投资人走完整个移民程序。与此问题相关,另一个评论人建议对想要逐渐退出的区域中心提供一个单独的程序规则。


* 移民局应该对区域中心的成立资格采取更严格的把关,包括要求申请成立区域中心的人证明其有能力和经验以移民局法规的标准来经营区域中心。


* 当区域中心决定终止与某个EB-5项目的合作时,如何保证其区域中心资格不受影响,如果保护善意EB-5投资人,建议移民局给出书面指导。


* 提供更好的与投资移民办公室的沟通渠道,提高I-924申请质量。


* 为区域中心颁发“营业执照”,区域中心负责人必须持续满足政府要求才能保证营业执照有效。


* 建议给首次成立的区域中心5年的运营有效期,以后每3年一续。以此提高区域中心资格的可预测性。


* 有人质疑移民局给没有承载实质项目的区域中心发出“意向终止通知” 是否是浪费资源。IPO是否应该把资源集中在EB-5项目上,在欺骗投资人、滥用资金、以及失败的项目上,而不是那些没有实际项目的区域中心。


* 重复发出“意向终止通知” 的问题。有人提到移民局给一个区域中心发出了“意向终止通知” ,区域中心回复之后,移民局认可了区域中心的资质。但是在仅仅数月之后又给该区域中心重新发出了一份“意向终止通知” 。还有一种情况是移民局发出了份“意向终止通知” ,区域中心回复后移民局没有给出任何反馈,又发出了第二份“意向终止通知” 。


* 如果区域中心的撤销被成功反转,移民局也应当恢复相关被撤销的I-526申请。至今为止移民局并没有这样做。


* 如果区域中心撤销的理由是资金挪用或者欺诈,那么在拟撤销通知函中应当如此陈述,而不是简单的引用诸如“未能促进区域经济活动等”宽泛的语言。


II. 项目样本(Exemplar)申请程序

大部分人同意强制项目方递交样本申请,这样有利于EB-5项目的公允性,保证进入市场的EB-5项目都是获得移民局批准的。但是目前IPO冗长的审核时间(目前I-924平均审核时间为21个月),使强制性的样本申请变得不可想象。具体建议有:


* 规定移民局在90天或180天内必须完成对I-924的审核。一位利益相关人表示,如果有明确的审核期限,会大大增加EB-5资本市场的活跃性和吸引力。


* 如今移民局正尝试颁布规则,规定I-526申请只能在项目获得I-924样本项目批准后才可以递交。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如今样本项目申请的平均审核时间是21个月。这将意味着一个马上可以开工的项目在I-924样本项目申请递交后的21个月内不可以获得任何的EB-5资金,这便意味着这个项目几乎必须利用长达至少21个月的过桥贷款。


然而,鉴于移民局近期要求过桥贷款必须是“临时的”,并且又不给出具体的指导来说明最多不超过多少个月的过桥贷款才算“临时的”,那么要求项目获得样本项目批准后才允许EB-5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将会导致很多问题。


* 有人建议不同类别的I-924申请单独排队,可分为:(1) 基于虚拟项目的区域中心首次成立申请;(2) 基于实质样本项目的区域中心首次成立申请;(3) 基于虚拟项目的区域中心修改申请;(4) 基于实质样本项目的区域中心修改申请;(5) 非重大变更申请(比如说仅仅因为区域中心名字变更或者是所有权变更的申请,应该免除17,795美元的申请费)。


* 建议允许EB-5项目方按照移民局新政策修改项目文件,允许临时绿卡期满后退还投资款,而不造成“重大变更”。


* 将IPO的资源重新分配,着重在已经获得批准的项目的投资人申请上,加快I-526的审批速度。


* 移民局要求区域中心在递交I-526申请之前必须收到扩大地理覆盖区域的样本批准,这使得区域中心在执行其促进经济发展职能时更加困难。


这是回应16年年底移民局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做出的政策改变。自从2013年5月政策指南之后,区域中心可以在没有样板批准的情况下扩大至相连的地理区域。但是今年年初,移民局突然告知他们又开始要求预先批准这一做法。


* 取消区域中心虚拟项目申请。但是有的人也认为可以通过虚拟项目成立区域中心可以保证项目的灵活性,特别是考虑到移民局冗长的审核时间,以及对“重大变更”的规定。


* 建议允许加急审核I-924申请。


III. 区域中心合规审计

很多利益相关人提到移民局已经对很多EB-5项目和区域中心进行实地查访,根据电话中提到的问题,听起来移民局已经从历史较长以及较大区域中心开始,进行审计和实地考察,但是移民局代表不愿意提供访问细节。具体建议有:


* 针对在区域中心审计过程中需要审查哪些文件等操作细节,移民局应当向联邦税务局/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业监管委员会等机构学习,向公众公布一些指导性文件,帮助EB-5项目方和区域中心更好地准备。


* 进行实地考察的移民局官员很明显并不懂得EB-5结构到底是什么样的。例如,在一次实地考察中,移民局官员向工地的施工经理询问单个EB-5投资人的情况。应确保视察人员了解EB-5各方的角色和责任,如区域中心、NCE、JCE和投资人。


* 最后有个电话进来,一位利益相关者(可能是EB-5投资者),建议移民局联系EB-5投资者作为实地考察的一部分,以确保项目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


* 公开项目实地考察的结果。


* 现有法律及政策下,区域中心对EB-5项目具有监管责任,但是移民局应当对监管责任的内涵提供更明确的指示。例如,项目公司挪用EB-5资金的案件中,很多时候并不在区域中心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因此,移民局需要进一步界定监管职责。


IV. 间接就业

对此建议不多,主要有:


* 公布移民局所允许的所有间接就业计算模式。


* 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颁布的政策备忘录中提到,由于就业创造模型本质上不区分全职和非全职就业,因此间接就业并不需要是全职就业。然而,在2016年颁布的政策手册当中,移民局给出的说法却恰恰相反:移民局可能会要求更多证据来说明项目所创造的间接就业是全职就业。我们希望这只是移民局的笔误,然而也希望移民局可以明确澄清这一点。


V. 其他问题

* 移民局应当提供一个更好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沟通的平台。现在的沟通方式仅仅是通过补件(RFE)和拒批意向书(NOID),效率很低。例如,移民局最近针对过桥贷款的定义做了更严格的限制。这是一个对很多项目都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因为没有任何沟通平台,很难就这一点跟移民局进行深度的交流。


* 鉴于EB-5项目的周期,移民局应当在新的规定和政策实施时设定一个过渡阶段,而不是突然就立即实行新的规定。一个EB-5项目需要多方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对EB-5项目进行设计,因此政策的稳定性以及知道政策在何时将会发生改变,尤为重要。


* 关于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移民局于2017年6月提议的新政中提到如果投资人已经获得临时绿卡,而投资人所属的区域中心授权被终止,投资人依然可以递交其I-829申请。这是一个积极的改变。然而,新政同时提到,如果区域中心的授权在投资人获得其临时绿卡前被终止,那么这将构成实质性变化,从而意味着投资人需要重新递交I-526申请。鉴于如今排期等待时间非常长,这个规定相当苛刻,移民局真的应当重新考虑后面一点,让更多的投资人能够在区域中心授权被撤销的情况下得到保护。


请注意的是,移民局与会代表表示,利益相关者们可以把建议通过邮件的形式发到IPOStakeholderEngagement@uscis.dhs.gov,邮件主题需写明:“Listening Session Feedback”。


          素材来源: 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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